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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潍政办发〔2014〕17号
作者: 时间:2014-06-26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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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加快发展全市化工产业,打造全国重要的特色化工产业基地,促进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突出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三大主题,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坚持“存量升级、增量提质”和“提升高端、严控低端”的原则,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化工产业装备现代化、产品高端化、管理精细化、资源循环化、生产清洁化、排放无害化的升级改造,促进产业链延伸和价值链提升,着力构建以石化盐化一体化特色发展为主线,以盐化工、石油化工、海洋化工、新材料化工和生物化工等五大产业领域为重点的“一线五链”产业体系,建设全国重要的特色化工产业基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规模以上化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600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达到50家以上,将化工产业聚集区打造成全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力争到2020年,规模以上化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亿元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明确定位

  1.高起点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委托国际知名咨询机构对化工产业进行专项诊断咨询,高标准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分步实施计划,明确化工产业发展方向、定位以及布局,指导全市未来5年至10年化工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制定标准,分类管理

  2.制定发布化工产业导向目录标准。依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在专家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逐步提高的产业导向目录和逐步加严的负面清单,并分别列出鼓励发展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重组一批、转产迁出一批、关闭淘汰一批的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三)培植龙头,园区布局

  3.加快骨干龙头企业培育。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制定龙头企业发展标准,确定一批骨干企业、特色企业以及产业链关键企业,集中资源重点支持,促其产业链提升和主导产品延伸。对重点培植的骨干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4.提升化工产业主体功能区水平。推进化工产业园区化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坚持错位发展,延伸产业链条,严控小化工企业数量,促进全市化工企业向潍坊北部集聚发展。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化工产业园区,引导鼓励在建和运行的企业向园区集中,新上化工项目原则上进入专业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新上产业链延伸项目可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现有生产园区内建设。加快提升化工园区公共服务功能、循环化利用功能,加快发展化工物流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三区”推进办,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四)政策驱动,资源支持

  5.用足用活各类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及政策性投资,重点支持新上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精深加工企业等。积极引导各类资源重点向骨干龙头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6.加大化工产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利用现代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制造服务化等领域和技术装备、工艺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特别是支持化工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化工企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产品高端化延伸和业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7.鼓励化工产业园区专业化运作。对现有龙头企业或招商企业在我市确定的化工产业园区内,设立“园中园”、“专业园”,按照《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潍政办发〔2013〕14号)规定支持。引导现有化工企业搬迁至园区,重点推动不符合城市规划、存在安全和环保隐患的企业实施改造性搬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五)构建平台,协开元游戏新

  8.成立化工产业专家指导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我市化工产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生产运营等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估和支持作用,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9.加快建设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山东海化、弘润石化、昌邑石化、大地盐化等龙头企业,加快建设盐化工、石化盐化一体化、特色化工装备制造业、化工物流运输、化工科技信息等公共研发平台、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中心和公共测试平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10.加快建设化工产业创新联盟。促进科技资源有效整合,支持企业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创新联盟、标准联盟。加快开展化工领域基础性、关键技术攻关,积极创建省级和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强化招商,重点突破

  11.大力开展化工产业专项招商。充分依托我市化工产业在资源、土地、规模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组成专业招商队伍,围绕先进技术、品牌产品,瞄准欧美、日韩等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100强企业进行专业招商、专题招商。鼓励、支持和引导化工企业开展战略整合、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产业更新和企业升级。鼓励企业采取工业地产项目运作模式,引进资本、技术雄厚的配套、延伸企业。(责任单位:市合作发展促进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源头管控,加强监管

  12.执行严格的准入标准。严把新上项目关,拟落户的新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战略性开元游戏产业项目,必须是工艺技术装备先进、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得低于10亿元,技术改造及属于产业链完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端精细化工类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指标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规定基础上上浮10%。现有化工园区严格限制新上重污染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涉及使用和排放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等恶臭气体和高浓度含盐废水的项目。所有拟落户的新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13.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八六”环保行动措施,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推动现有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或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异地搬迁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吨产品污染物排放强度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改扩建项目必须达到增产减污要求。对空气质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主要污染物浓度连续三个月同比恶化或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工业园区、水质连续两个月超标的河流,实行区域、流域限批。水源地上游地区禁止建设化工项目,不断改善水源地水质。所有化工企业和园区纳入全市环保重点监管区域,实行实时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14.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确定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2015年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加强变更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完善综合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开元游戏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强化安全监察,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关闭。(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15.落实严格的节能减排标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的标准和要求,新建化工类项目原则上单位增加值能耗指标应不高于1.0吨标准煤/万元,工业技术改造类(含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原则上单位增加值能耗指标必须比改造前明显降低;新上项目生产工艺要确保达到在园区内或企业内部完全消化所产生的“三废”的标准,否则不予立项。鼓励现有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实施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污染减排等一批重大节能减排项目,逐步实现“三废”就地消化目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1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涉及的限制类企业,限期转型升级,期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增加值能耗、增加值水耗、劳动生产率、节能降耗、环保等相关标准的,综合运用法律以及环保、城市执法等多种手段,采取差别电价、水价等措施,强化产业转移倒逼机制,促其转移或关闭;对涉及的淘汰类企业,按照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加快落后装备、技术、工艺、产品淘汰步伐。(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政局、潍坊供电公司)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7.完善化工产业项目审批制度。将化工项目相关审批权限上收到市级。建立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消防、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化工项目投资审批窗口联席会议制度,对化工项目进行联合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对未通过会审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或备案的决定书。严格审批流程和标准,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审批责任追究终身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18.加强化工企业生产运行监测。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强化对园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控。加强化工企业的在线实时监测,严厉打击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园区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注重园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构建园区和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平台及动态监控体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19.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监督管理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把好安全、环保、规划、土地、节能、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关。通过预审的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能评、土地、规划、环评、水评、安评、消防、监控化学品许可审查、化工建设工程质监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经市环保、安监、水利、经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化建行办要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监控化学品进行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化建行办)

  20.加强风险评估和公众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所在地化工类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重大及群众敏感的化工项目,当地政府要组织社会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宣传及周边群众思想工作,制定突发事件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建立健全化工企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支持媒体对重大隐患、违法排污等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