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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潍坊市环保局 时间:2015-08-15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潍环发〔201591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各开发区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暂行办法》,促进我市化工行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的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环保局制定了《潍坊市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潍坊市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5811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811日印发

 

附件:

潍坊市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15)的规定要求,规范和引导全市化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腾笼换鸟,依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的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以及现有化工项目的升级改造工作

二、政策与投资

1、化工项目的建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应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

3、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项目。对确需建设的,应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倍量替代原则,先行关停淘汰落后的产能。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根据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超标情况实施1-3倍倍量替代。

三、厂址选择 

4、化工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有合理的排水去向。新上及异地搬迁(含退城进园)化工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园区必须经规划环评审查并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不达标的园区不得新建化工项目。现有化工项目在原址进行升级改造的,必须符合污染物(大气、水、固体废物)减少的原则。

5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化工产业园区,现有化工园区限制新上重污染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涉及使用和排放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等恶臭气体和高浓度含盐废水的项目。

6、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开元游戏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该按照保护区规划及相关规定,限期迁出。

7、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化工企业。位于中心城区内的现有化工企业,若原址不符合规划的功能要求,或者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禁止在原址扩建化工项目。

8、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的规定,涉及环境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搬迁的,当地政府应制定可行的搬迁方案,落实搬迁资金。

四、清洁生产

9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满足节能减排政策的要求。鼓励技术工艺提升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10、化工企业应优化工艺及装备,优先采用高效、节能、低污染的设备,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1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敞开式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生产工艺,尽量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

2)采用先进输送设备。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替换现有水喷射真空泵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应对放空尾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优先采用罗茨真空泵、无油润滑往复式真空泵等真空设备如因工艺需要采用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宜采用反应釜式或水槽式密闭真空泵。

3)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4)提高冷凝回收开元游戏(中国)有限公司。溶剂在蒸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机溶剂的回收开元游戏(中国)有限公司,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开元游戏(中国)有限公司较高的换热设备。

5)采用先进离心、压滤设备。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企业应采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替换敞开式离心机,母液槽尾气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组分的须密闭收集、处理。

6)采用先进干燥设备。企业应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或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需冷凝回收有效成分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7)规范液体物料储存、装卸、输送。化学品、含油品等储罐和中间罐应配备回收系统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挥发性酸、碱液储槽装卸过程放空尾气宜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气宜采用多级水封吸收处理。

8)推行节水型生产工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物料的洗涤优先采用逆流漂洗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

五、污染防治

11、化工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规范化建设技术先进、可靠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2、化工项目排水设计应根据水量、水质、复用或处理方法等因素,严格按清污分流原则划分排水系统,并设置相应的输送管网。

1)化工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地面冲洗水、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水和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液或机泵废水(统称化工废水)等均应汇集进入生产废水系统并进行处理,未受污染的雨水宜排入雨水系统。

2)化工废水严禁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以及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坑)等输送、贮存和排放。

3每个化工企业原则上宜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水、雨水排放口应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4)化工废水输送管道及厂内污染区(包括生产车间、罐区及污染治理设施、场所等)地(表)面应进行防渗、防腐处理,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3、化工废水应根据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处理后的水质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化处理方案。化工废水经企业内部处理达标或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应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严禁废水直接排入外部水体。

1含下列污染物的废水,宜采取预处理措施:含石油类、酚类、硫化物、氰化物、氨类以及各种难降解污染物的废水;含酸、碱、乳化液的废水;含汞、镉、砷、铅、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水;温度过高且影响生化处理效果的废水;对废水贮运设施易造成腐蚀、结垢、淤塞的废水;含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废水;高浓度含盐废水。

2化工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3)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有二次污染产生的,还应采取防治措施。

14、化工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1)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3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4)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物料、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5)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15、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化工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开元游戏艺路线。

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尾气,不得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应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5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严格控制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溴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7)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8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9)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自动控制设备,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10)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规范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11)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16、企业应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实现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应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标识,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环境风险防范

17、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应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事故应急物品、设备,事故废水、初期雨水、消防废水必须按要求设置导排、收集和处置设施,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18、化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七、区域限批

19、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区域、流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区域限批:

1)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

2)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连续三个月同比恶化的;

3)污水未进行有效处理,河流水质连续两个月超标或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年度改善目标的;

八、附则

20、本《意见》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化工项目。

21、本《意见》中化工项目,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复配、分装类项目)、医药制造业(不含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2、本《意见》中涉及的政策标准和行业政策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2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